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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第一年所得税可否减免
录入时间:2008-08-27
【中华财税网2008/8/27信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而新办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中《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范围,因此,商贸企业2008年不能再享受新办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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