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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8-07-18
【中华财税网2008/7/18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近期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办法》中详细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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