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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录入时间:2008-07-18
【中华财税网2008/7/18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所以,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直接加计扣除即可,不受是否增长1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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