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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所得税计算
录入时间:2008-07-16
【中华财税网2008/7/16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填写申报表时,应填入申报表第十八行“免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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