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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时作为差旅费给与报销是否可税前抵扣
录入时间:2008-07-04
【中华财税网2008/7/4信息】 问:我单位免费为员工提供就餐,所需物品在农贸市场上采购,大多无法取得发票,08年新税法规定,福利开支需要正规的发票,我们这部分无发票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福利开支在税前扣除?根据我公司制度,出差人员,一天可以给与30元(无发票)的生活补助,报销时作为差旅费给与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答:1、您单位在农贸市场采购应当并且可以取得发票,所以必须以发票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依据。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您企业发给个人的差旅费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计入个人计税工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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