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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如何缴纳滞纳金
录入时间:2008-07-07
【中华财税网2008/7/7信息】 问题:我个体户于2008年2月份申请,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由于当时业务没有开展,没有什么收入,而且没有进行税种的核定。我现在想交纳6月份的税金,请问需要交纳罚金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请直接上大厅缴纳税金,大厅会根据您的实际情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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