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资产被盗如何确认非正常损失?
录入时间:2007-08-02
【中华财税网2007/8/2信息】
问:某企业资产去年被盗,当时没有及时发现,今年发现后经司法立案,企业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如果按照去年报非正常损失,税务部门要求他们缴纳滞纳金,如果按今年报就不存在缴纳滞纳金。请问:企业应该按哪种方式处理比较合适;如按第二种方式处理有没有涉及触犯税法的行为?企业应该注意哪方面的事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上述问题不存在那种方式合适的问题,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及时进行申报扣除。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上一篇:
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未满三年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下一篇:
为已停止工程支付的费用如何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