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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未满三年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8-01
【中华财税网2007/8/1信息】
问:我企业与吉林大学某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但现在企业被拆迁,不再经营,并且和学校间的合作还未满三年,我企业是否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对于您的情况由于您企业的主体消亡,因此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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