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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给公安部门的刑侦器材是否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8-10-13
【中华财税网2008/10/13信息】 问: 销售给公安部门的刑侦器材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29号)的规定,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的主体以及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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