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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退税
录入时间:2008-08-25
【中华财税网2008/8/25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七条的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X加权平均进价X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X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X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X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X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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