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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内销货物可抵扣税款
录入时间:2008-05-06
【中华财税网2008/5/6信息】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某外贸公司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该企业出口的一批货物,90日内尚未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规定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那么购进这批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税务人员指出,该公司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需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税务人员进一步提醒,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时,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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