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7]263号
颁布时间:2007-12-12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算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纳税申报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三、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理
符合上述清算条件至今尚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上一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