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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713号
颁布时间:2007-09-29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国税函[2007]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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