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592号
颁布时间:2007-12-0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定期减免优惠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235号)收悉。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是2003年4月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烟酰胺及其它相关产品。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560万美元,2005年11月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增加注册资本1670万美元,是原注册资本的107%,并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用于生产新产品—活性医药物成分(简称API),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第三类第九条第1、3、4、5的项目。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2]5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对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上述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此复。
上一篇:
广州市地方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下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