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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3]31号
颁布时间:2003-04-04
2003年4月4日 厦地税函[2003]3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 [2001]145号)下发以来,各基层局对该文没有列举的娱乐项目,在适用营 业税税目税率上执行不一,现对有关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的问题重新明确如 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 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 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按“娱乐业” 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 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76号)规定,财税[2001]145号文未列举的娱乐 项目,即电动车、电动船、溜冰、划船、钓鱼、碰碰车、沙滩跳伞、健身俱乐部、过 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水上摩托、激流探险、海盗船、旱地雪橇、漂流等项目,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再明确之前,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 四、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规定,对茶馆仅为顾客提供饮茶服务,未提供娱乐业应税行为的,对其取得的收入, 按“服务业——饮食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为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文 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 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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