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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44号
颁布时间:2003-04-14
2003年4月14日 厦地税发[2003]4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我市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 扣除。 附件: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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