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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3]41号
颁布时间:2003-04-22
2003年4月22日 厦地税函[2003]41号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129号)精神,现将厦门市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明 确和调整如下: 一、单位销售购置的房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 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单位销售自建房产和转让在建工程按收入扣除已税土地使用权受 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个人出售购置的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 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 税规定的房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 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单位从政府部门直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l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涉及可减除项目的凭证,均必须 是符合规定的发票。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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