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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8]5号
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厦地税政一[1998]5号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 围,按3元/吨征收。请各征收单位做好组织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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