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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10号
颁布时间:1998-03-18
1998年3月18日 厦地税政二[1998]10号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漏洞,开辟税源,根据群众反映,我们对 餐饮、娱乐行业进行深入调查,发现我市餐饮、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即公关人员) 收入普遍较高,且均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有效防止税款的流失,促进公平税 负,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KTV、 RTV、夜总会、歌舞厅、迪斯 科酒吧等餐饮、娱乐行业的部分服务人员(包括公关经理和公关人员)实行“定员定 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上述餐饮、娱乐行业中以小费为主要收入的服务(公关)人员,每人每月应 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定额为300元;定员按实际人数确定,但每个包间至少为1人,每个 大堂至少为5人,大型迪斯科酒吧至少为15人。 二、对上述餐饮、娱乐行业中的“公关经理”,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定 额为500元;定员按实际人数确定,但至少为2人。 三、对上述餐饮、娱乐行业和其他酒楼、餐饮企业的大堂及部门经理,按原餐饮 企业定税档次分别核定为每人每月300元(高档)、200元(中档)、100元(低档);定员 按实际人数确定,但至少为2人。 四、税款由餐饮、娱乐行业的业主(企业单位)代扣(征)代缴。业主(企业单位)应 严格按本规定核定的税额标准代扣(征)代缴,末按本规定代扣(征)代缴的,已核定的 税款由业主(企业单位)缴纳,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基层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代征手续,并把相关企业单位,业主纳入代征人范围加强管理。 五、同安区局、杏林区局、集美区局可根据餐饮、娱乐行业的实际情况等下浮 20%。 六、各基层局要严格按市局文件精神,核定税额及人员,若需超出或低于核定标 准,须报市局核准,并附详细的调查材料。 七、本规定从1998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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