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1998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2-26
1998年2月26日 现将我市开征1998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类机动车船及非机动船的使用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或使用人(承租 人),必须于1998年4月30日前携带车辆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1997年度纳(免) 税标志或缴款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下列地点办理1998年度纳 (免)税手续并领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免)税标志。 (一)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纳税人,视车船不同类别到相关征收机关申办 纳(免)税手续。 l.汽车到其缴纳养路费所在地办理,(在槟榔征费站缴纳养路费的到金鸡亭稽征 所办理); 2.摩托车到金鸡亭公路稽征所办理; 3.农用车及拖拉机到乌石埔公路稽征所办理; 4.各类船舶到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鹭江道第五码头)办理。 免税车船的申报人应先行到市地税局税政三处(禾祥西路200号七楼)审批方可办 理,免税审批时间为每周一、二、三上午。 (二)集美区纳税人,汽车到养路费集美稽征所办理,其他车辆到集美交警大队办 理,船舶到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办理,免税车船到集美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办理。 (三)杏林区纳税人,机动车辆到杏林交警大队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到杏林地方税 务局外税科办理),船舶到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办理:免税车船到杏林地方税务 局税政科办理。 (四)同安区纳税人,机动车辆纳(免)税到所在地的地税所(分局、科)办理,船舶 到同安港航管理站(环城中路交通局内)办理。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期过后,如有新购置、建造的车船以及原有车船发生 停用、复用、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用途变化等情况,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发生之日 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上述征收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各类车船纳(免)税标志,应贴在车船醒目处。摩托车纳(免)税标志,应随车 携带,以便检查。 四、同一单位的车船应集中统一办理纳(免)税手续。凡逾期申报者,除追补税 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于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可处于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中报缴纳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 五、末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脱手续的车船,养路费征收部不予核发养路 费凭证,水运管理部门对船舶营运证不予年审。
上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征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