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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商业行业(项目)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7号
颁布时间:1998-02-12
1998年2月12日 厦地税政二[1998]7号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规范所得税带征办法,公平税负、堵塞漏洞、加强征管,根据基层局反映和市 局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就我市商业行业中花鸟市场(包括花店、花屋、花艺、园艺 等)、水族馆和工艺品商店(包括古玩、玉器、雕刻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 征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花鸟市场和水族馆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 人所得税带征率为3.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4%。 二、工艺品商店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 税带征率为4.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5%。 三、其他事项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 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 l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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