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1]1号
颁布时间:2001-01-15
2001年1月15日 财税[2001]1号 北京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国金币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44号)规定的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于 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金币总公司照 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