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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号
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国税函[1999]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所字[1997]398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人民法 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完毕后,拍卖给其他企业, 拍卖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的是全新的 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视同新办企业。凡符合企 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的企 业,在重新注册后,不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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