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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48号
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函[1999]74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 企业的特点,现对黑龙江农垦总局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黑龙江农垦总局在1999年度暂以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农垦总局应选择不少于2个分局,以分局为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在2000年以前仍暂以农垦总局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 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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