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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7]595号颁布时间:2007-12-1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