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冶金采、选、冶联合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地发[1996]51号
颁布时间:1996-03-05
1996年3月5日 地发[1996]51号 冶金工业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对采、选或采、选、冶一 体化的联合企业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出现了不同意见和做法。为了正确贯彻执 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保证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在矿产资 源开采过程中的财产收益,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矿山企业的实际状况,现就对冶金矿 山中采、选或采、选、冰联合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人无论是独立从事矿石开采的企业,还是采、选或采、选、冶联合企 业,原则上以采出的原矿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 二、采矿权人是采、选或采、选、冰联合企业的,对其开来的原矿按照国家规定 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国家没有定价的,按照征收时当地市场相同或相近质量原矿平 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三、凡过去发布的有关向冶金矿山采、选或采、选、治联合企业征收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 偿费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征收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5)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
下一篇:
地质矿产部关于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