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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
财综字[1996]128号
颁布时间:1996-12-19
1996年12月19日 财综字[1996]1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孩中 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 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 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 — 2490001540011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 — 42416 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 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 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 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 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并缴入中央财政 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 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上商银行设立 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 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五、中央部门和单位将历年滚存结余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中 查出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隶属关系归集汇总后转入主管部门或二级 主管单位设立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并于1997年1月25日以前,按规定上:缴中 央财政专户。 六、中央部门和单位要结合1996年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编制1997年度预算外资 金收支计划。于1997年2月15日前报财政部财务主管司,同时抄送综合与改革司。经 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作为考核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和缴纳、核拨预算外资金的依 据。 七、中央部门和单位用款时,须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 申请》或《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并在科目栏里注明支出项目,在说明 栏里注明资金来源性。财政部审核后,根据其上缴资金情况,从中央财政专户拨款。 八、中央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主 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和本系统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上缴工作,保证 预算外资金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九、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划转预算外资金不得以任 何理由拖延压票和延长在途时间。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 出款项,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划转资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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