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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字[1996]10号
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财综字[1996]1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 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 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 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 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 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 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 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 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 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 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 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 政部门应于次月五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 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 清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土地部门存档;第二联和第三联报送财政机关。财政部门应 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金库,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管理情况,专项使用。 “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 “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式样由财政部统一按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财政部门监制并发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 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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