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5-02-20
1995年2月20日?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理顺分配关系,保 证新的财税体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问题提出 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 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资金、附加,下同),均应清理登记。社会团 体和个人自愿捐赠建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 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建立的专用基金,不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 发[1990]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核,确需保留的,应报财政部备案。《决定》发布 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清 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和初审意见于1995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全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负责,办公室设在 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会同审计、 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到一些地区进行重 点检查。 四、审计署将结合今年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基金进行重点审计。 五、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登记、隐瞒不报的基金,一经发现,审计部门要将其全 部没收上缴财政。对需追究领导责任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六、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 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 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并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有关清理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另行通知。 (5)
上一篇:
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对连续从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