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对连续从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财检办字[1995]22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1995年1月1日 财检办字[1995]22号 根据刘仲藜部长在一九九四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财 政部拟对连续从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和标准: 1.范围:参加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 室专职从事大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每年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临时抽 调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 2.标准:到一九九四年已连续从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十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 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的同志。 二、发证方法: 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人员的证 书由财政部颁发,地市级以下人员的证书由我部委托各省财政厅(局)代发。 三、要求: 各地区大检查办公室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着手布置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按本文所附表格进行登记统计,于三月三十日前报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 请各地区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连续十年以上从事大检查工作人员统计表(略) 2.省(含计划单列市)级连续十年以上从事大检查 (5)
上一篇: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