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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90)财文字第101号
颁布时间:1990-10-27
1990年10月27日 (90)财文字第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文化厅(局)、上海市 电影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我们 制定了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 我们。 附件: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更好地开展多种经营 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坚持“以影为主、多种经营、以影带副,以副促 影”的方针,在保证完成电影发行放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场地、设 备、人力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作为本企业的业务收入,纳入预算内 统一管理。个别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以收抵 支后的纯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不具备独立核算的项目收入,由本单位的 财会部门直接入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其税后留利50%以上应用于扩大生产,并按 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后备、职工集体福利和 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四项基金”)。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税后留利“四项基金”分配比例,可与主营业务有所区 别。对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比例由主管 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七、企业开展的多种经营活动要认真调查研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要盲目上项目。已开展的多种经营要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管 理,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要严格划分主营业务成本与多种经营活动成本费用。多种经营成本费用不得挤占主营 业务成本费用,不得将电影发行放映收入挪作多种经营收入。 八、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生 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应主要用于电影发行放映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业务用房维修 改造等。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平调、挪用; (二)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指出; (三)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 (四)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 (五)不得用于未经批准的其他指出。 九、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接 受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十、企业的多种经营活动财务报表,要按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编报。 十一、企业主观部门和本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对多种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认真 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多种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十二、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违反本办法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 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办法使用于各级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企业管理的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影剧院、电影放映队。其他电影企业 (如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器材公司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在不违反以上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十五、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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