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
(92)财文字第512号
颁布时间:1992-08-03
1992年8月日 (92)财文字第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 方针,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再 次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92〕财文字 009号《财政部和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 行。 二、凡已接到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 392号《关于补助国家重点文 物保护专项经费的通知》的财政厅(局),请速将此项专款和配套经费拨付同级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速拨至用款单位,不能拖延、挤占、截留和挪用, 以保证文物抢救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违者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三、今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向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申请国家重 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要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集中资 金,重点使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并需写明地方配套资金数额,不能全部依靠中央 的专项补贴。 四、中央财政增加国家重点文物专项补助经费之后,地方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 逐步增加省级及其以下的文物保护专项,不能减少此项经费。 以上各项,请务必遵照执行。 (5)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