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字[1988]89号
颁布时间:1988-11-24
1988年11月24日 财会字[1988]89号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计划单列市 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第11号令、第17号令和我部财工字第502号、 522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下: 一、企业购买印花税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以缴款书 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应于交纳税款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 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根据需要购买印花税票,如一次购买印花 税票或一次交纳税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税金”科目,根据使用情况和合理负担 的原则分摊到当月和以后各月企业管理费中。 企业购买的印花税票应妥善保管并单独设置“印花税票”备查科目,核算其购买、 使用及储存数额。 二、企业应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用 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负担的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 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76行项下增设 “20、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77行)、“应交数”(78行)、 “已交数”(79行)和“月末未交数”(80行)四个项目。在会工14表“车间 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52行“车船使用税”项下增设“印花税”(52-1行) 和“土地使用税”(52-2行)两个项目。 国营工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