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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预明电字[1988]4号
颁布时间:1988-10-10
1988年10月10日 财预明电字[19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金库;中央总金库、国 家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金库: 根据国务院最近相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三 个税种已经或即将开征,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 适用的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 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笼席税” 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 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 《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定,为不影响收 入的及时缴库,暂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待他配比例确定后再作调整。“筵席税”作 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库,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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