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颁布时间:1992-10-10
1992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 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 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2)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