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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436号颁布时间:2003-07-21

     2003年7月21日 皖国税函[2003]4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切实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同时防范贷款 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 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我省各商业银行开展了出口 退税托管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该项贷款工作,统一管 理模式,规范操作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出口企业变更出口退税托管贷 款专用账户,必须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银行出据的该账户贷款已还清证明。   二、要保证出口退税款退入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专户。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往其 他账户的,必须先经贷款银行同意,并需注明具体退税数额。   三、不得为出口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只可对出口企业申报未退税款进 行确认。出口企业列出已申报未退税的申报号和每笔申报退税额(表式见附件),出 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申报人员核实上述资料的申报情况,办理退库手续人员核实 上述资料的退税情况,分管局长签字后盖章确认。 附件:出口企业已申报未退税确认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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