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485号
颁布时间:2003-08-05
2003年8月5日 皖国税函[2003]4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2]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 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下发以来,我省大多数地 方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但也有少数地方存在界定不清、 审核不严、报送资料不齐等问题。为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现就该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界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扩大,对不符合条件的 业务,不得办理“免、抵、退”税。 二、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视同自产产品的核实工作。要确定专人,专 司调查核实工作。参加核查的工作人员要如实填报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自产产品范 围等。 (二)对照检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 (三)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视同自产产品货源、付款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特别是 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视同自产货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 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进行税收函 调,排除一切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免、抵、退”税。 (四)核查意见。 核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期“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存档,一份随《生产 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上报。 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逐级报省国 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不超过50%的,由各市国税局审批。上报审批的 视同自产产品,需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复印件)、核查报告等。 四、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