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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1]414号
颁布时间:2001-08-13
2001年8月13日 皖国税函[2001]4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是我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强化商 贸企业税收征管,打击偷、逃、骗税,保障金税工程有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局 《关于开展全省商贸企业增值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93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市、县按要求对商贸企业进行了 排查,发现了一批帐外经营、偷税、逃税的商贸企业及一些虚假商贸企业,取得了一 定的成效。但也有少部分市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致使专项检查进度缓慢,效果不明 显。为确保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现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把商 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作为当前稽查工作的重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统筹协调, 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各级稽查局要全力以赴,保质保量地完成专项检查的各 项工作要求。 二、突出重点,加快进度,切实加强商贸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力度。对属于检查 范围的商贸企业必须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的,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全面稽查。对商贸 企业增值税联动式专项检查,各地在初查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行业,认真 履行协查职责。纳入联动式检查的商贸企业数量,每个省辖市稽查局应不少于15户, 每个县(市)不少于3户,达不到这一数量的,要立即补足,以确保全省商贸企业联 动式检查取得实效。 三、增强全局观念,保质保量地完成商贸企业联动式检查的各项任务。协查工作 质量,直接关系到此次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各市、县对收到的《全 省商贸企业联动式税收专项检查协查传递表》中要求协查的,应排除阻力,组织力量 真开展调查,及时回复有关协查内容,决不允许拖延不查或敷衍塞责。委托市、县在 收回《全省商贸企业联动式税收专项检查协查传递表》后,应认真分析案情,有效使 用协查信息,研究案件突破方案,对涉嫌帐外经营,偷税逃税的商贸企业应从重给予 处罚。 四、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督促检查工作。省局近期将抽调人员组成若 干税收调查组,选择酒类、钢材、服装、煤炭等行业的部分重点生产(供货)企业, 对其在省内销售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市、县国税局,以推 动协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被调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国税局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月下旬省局还将组成若干督查组,选择部分市进行督查,对在商贸企业专项检查工作 中疏于排查、隐案不报、拖延、应付协查、处罚不严的市、县将予以通报批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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