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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71号颁布时间:2001-09-11

     2001年9月11日 皖国税函[2001]4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 6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协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达 100%,并对每1份受托协查发票的回复结果负责。按期回复率是协查系统第一考 核指标,总局按月通报。对按期回复率达不到100%的,市局分管领导要到省局说 明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 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的运行质量,逐步使委 托协查的准确率达到80%以上。各地按月报送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要对认证、稽 核系统委托协查的准确率以及认证、稽核系统提供的发票数与协查系统导入或接收的 发票数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分析。   三、各级稽查局要配备1台认证扫描仪,作为协查系统专用配套设备,不得挪作 他用。认证扫描仪由各地自行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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