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1日 皖国税函[2001]4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
6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协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达
100%,并对每1份受托协查发票的回复结果负责。按期回复率是协查系统第一考
核指标,总局按月通报。对按期回复率达不到100%的,市局分管领导要到省局说
明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
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的运行质量,逐步使委
托协查的准确率达到80%以上。各地按月报送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要对认证、稽
核系统委托协查的准确率以及认证、稽核系统提供的发票数与协查系统导入或接收的
发票数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分析。
三、各级稽查局要配备1台认证扫描仪,作为协查系统专用配套设备,不得挪作
他用。认证扫描仪由各地自行解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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