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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130号
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皖国税发[2001]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办理登记手续的子公司名单,由省国税局函告各市出口退 税机关。子公司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机关核发 的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无出口经营权的子公司,可按《通知》第四条规定取 得或向母公司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 不得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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