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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半征收后适用征收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481号
颁布时间:2001-09-21
2001年9月21日 皖国税函[2001]48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半征收后适用何种征收率 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1]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立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以及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三年减半”期间,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上述企 业如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期间,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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