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半征收后适用征收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481号 颁布时间:2001-09-21

     2001年9月21日 皖国税函[2001]48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半征收后适用何种征收率 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1]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立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以及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三年减半”期间,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上述企 业如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期间,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