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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1]458号
颁布时间:2001-08-29
2001年8月29日 皖国税函[2001]4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10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在执行方面存 在一些问题:一是防伪税控系统中企业发行子系统设定限额与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规定口径不一致;二是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企业的开具限额规定过小。经 认真研究,现就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防伪税控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开具限额可设 定为亿元;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年销 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百万元;年销售额在50 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十万元;年销售额在500万元 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万元。 二、对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 够一贯依法申报纳税的,其设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确实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 要的,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开具限额的设定可提高一档。 三、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 的设定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且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量不得超过25份。 四、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在2001年9月底前,对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 限额,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按以上标准重新设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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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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