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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79号
颁布时间:2001-09-21
2001年9月21日 皖国税函[2001]4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 知》(银发[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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