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495号
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皖国税函[2001]495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硫酸铜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1]172号) 悉。经审核,铜陵有色鑫汇实业公司、铜陵宝山化工厂生产的农用硫酸铜原药,主要 用于防治果树病虫害,且均已取得原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 规定,农用硫酸铜原药属于农药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