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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495号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皖国税函[2001]495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硫酸铜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1]172号) 悉。经审核,铜陵有色鑫汇实业公司、铜陵宝山化工厂生产的农用硫酸铜原药,主要 用于防治果树病虫害,且均已取得原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 规定,农用硫酸铜原药属于农药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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