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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宣城、六安市办理出口退税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10号
颁布时间:2001-08-08
2001年8月8日 皖国税函[2001]410号 宣城、六安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六安市中心支行: 为加快出口退税款的退库进度,减少税款在途时间,促进出口增长,经研究决定, 从2001年8月1日起,宣城、六安两市出口退税退库改在当地国库办理。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部门须将“××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负责人章、经办人章印 模送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国库)备案。同时,提供的《出口货物退税汇 总申报表》必须有出口退税审批负责人签字,若临时更换出口退税审批负责人,可不 更换印鉴,但必须及时函告国库,并附临时审批负责人签字字样。 二、出口退税凭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以下简称“收入退 还书”)。办理税款退库时由当地国税部门用蓝字或黑字填开,因退关、退运等原因 缴回已退税款用红字填开。“收入退还书”的“款”“项”栏填写所退税种的科目名 称和科目代码,“级次”栏填“中央级”,“退款国库”栏填“××市中心支库”, “退款原因”填“退××年度出口货物税款”,收款单位(人)代码可不填。“收入 退还书”应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三、国税部门填好“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 负责人章、经办人章后,将一至四联连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一份送当地国 库办理退库,第五联与《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各一份作为国税部门记帐 凭证。 四、国库应对“收入退还书”、《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按国库会计制度的 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划款手续,在“收入退还书”第一联上加盖国库转讫 退国税部门,第二联国库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由 收款人开户行转收款人。 五、国库根据“收入退还书”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增值税退库在“0 1030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科目核算,办理消费税退库在“0203出口消费品 退消费税”科目核算。 六、国税部门应建立出口退税台帐,按月分税种、分企业登记出口退税数字,每 月5日前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报截至上月末的《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 出口退税数字,各地要分别在税收会、统报表的有关项目中反映,不进行税收会计核 算。 七、出口退税不在税收收入中冲减,不影响收入任务考核。在税收旬快报中,不 单独反映出口退税数字;在税收月快报中,出口产品退税以正数单独在“出口退税”、 “出口退消费税”、“出口退增值税”项目中反映。 八、出口退税实行计划管理,具体退税指标由省国税局下达,并抄同级和当地国 库备案。当地国库和国税部门须按月做好出口退税对账工作,并在省国税局下达的出 口退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包括免抵税款)。 九、国税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出口退税退库工作,同时加强收入退还书的领、用、 存管理和出口退税印鉴管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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