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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2001]121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2001年8月27日 皖国税发[2001]12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 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加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不 按规定备查退税单证、经营规模发生变化、涉嫌骗税、财务及退税管理混乱的出口企 业,要及时报告省局调整管理类别。 二、在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下,要防止出现“借退”现象。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 在提高退税审核质量,防范出口骗税的前提下,加快退税进度,对审核无误的退税申 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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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宣城、六安市办理出口退税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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