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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由办税服务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21号
颁布时间:1997-09-05
1997年9月5日 平国税告字21号 为了有利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平阳县国 家税务局决定从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由各办税服务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2、必须真实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 给消费者除外); 3、在纳税信用卡上存足应缴税款; 4、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申请表》,经办税服务厅业务主办审核同意。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 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 "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 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有税务违章行为正在查处或尚未改正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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