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23号
颁布时间:1997-10-27
1997年10月27日 平国税告字23号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现就规范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作如下公告: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 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凭货物入库单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企业在抵扣联背面 加盖"已验收入库"印章(由企业按样章规格自行刻制),并如实填写"已验收入库"印 章内的内容。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 期进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的 货款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抵扣联背面加盖"已付款"印章(由企业按 样章自行刻制),并如实填写"已付款"印章内的内容。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 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货款若通过现金结算 的,需提供协议书(合同)和有关结算凭证,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稽核后,其 进项税额方可申报抵扣。 三、企业购进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比照商业企业规定执行。 四、企业加盖印章的抵扣联,如属弄虚作假,即实际未验收入库和实际未付或未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而申报已验收入库(工业)或已付款(商业)并抵扣销项税额的, 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除按规定补交税款外,处以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同 时对其申报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转出),以后即使支付了款项,均不 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纳税抵扣。 五、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 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5)
上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由办税服务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下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