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管户清查工作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40号
颁布时间:1998-06-03
1998年6月3日 平国税告字40号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平阳县国家税 务局决定从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将清 查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 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俱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输税务登记而不办理; 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 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凭经营方式偷逃税收; 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新办“三产”企业 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必将破坏公平竞争机制,干扰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国家税法 尊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与发展的进程。为此,必须通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以摸清税源底数,枵补 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范措施,鼓励依法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清查的范围与重点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 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㈠已办理工商登记未输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㈡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㈢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㈣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㈤代征、代扣单位; ㈥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㈦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㈧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 ㈨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二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 查自纠阶段。由纳税人对照本公告查自纠:㈠应当办理而未输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 主动到办税服务厅补办税务登记;㈡未按规定如实纳税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办税服务 厅补缴税款。 第二阶段(1998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由稽查局统一 组织,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 税情况。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 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政策界限为: ㈠凡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以免 予处罚;补缴税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㈡凡于1998年7月1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该依法补税的要依法 补征税款,并严格近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能以补代罚; 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㈢对于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 励。 (5)
上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塑料编织生产企业实施产量正常峰值增值税稽核管理的公告
下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由办税服务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