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8年度清仓盘点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8)47号
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平国税告字(98)47号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精神,根据平国税政(98) 500号文件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进行98年度清仓盘点,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仓盘点企业范围 凡国营、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要进行清仓盘点。 二、清仓盘点时间要求 纳税人清仓盘点工作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仓盘点清单》报送国 税办税服务厅(中心)。 三、清仓盘点后纳税人帐务处理 纳税人清仓盘点后,帐实不符的情况应自行调整会计科目,存在虚抵税款或应进 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要于1月10日前自行补充申报纳税。99年1月10日前,由 税务机关进行盘点,抽样核验。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移送稽查,视同偷税论处。 (5)
上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收款收据管理的公告
下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手续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